|
福建省广播电视局关于同意南平市人民广播电台与南平市电视台合并为南平市广播电视台的批复
闽广事〔2008〕108号
南平市广播电视局:
你局《关于南平市人民广播电台、南平市电视台合并为南平市广播电视台的请示》(南广〔2007〕103号)收悉。经我局审核并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审批,同意将南平市人民广播电台和南平市电视台合并为一个播出实体,合并后的台名为南平市广播电视台,可开办广播、电视两项业务。广播业务播出时称南平人民广播电台,其节目设置不变(综合、城市生活广播);电视业务播出时称南平电视台,其节目设置不变(新闻综合、公共频道);以上广播、电视各套节目的传输方式和技术参数不变;同意合并后的南平市广播电视台启用新台标,原南平市人民广播电台、南平市电视台的台标废止。南平市广播电视台的播出机构许可证编号为3313007,原南平市人民广播电台、南平市电视台许可证废止。
此复
二○○八年四月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