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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广播电视局关于同意莆田市人民广播电台与莆田市电视台合并为莆田市广播电视台的批复 闽广事〔2008〕253号
莆田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你局《关于申请莆田人民广播电台、莆田电视台两台合并设立莆田广播电视台的报告》(莆市文〔2008〕69号)收悉。经我局审核并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审批,同意莆田市人民广播电台和莆田市电视台合并为一个播出实体,合并后的台名为莆田市广播电视台,可开办广播、电视两项业务。广播业务播出时称莆田人民广播电台,其节目设置不变(综合、地方文艺广播);电视业务播出时称莆田电视台,其节目设置不变(新闻综合、公共频道);以上广播、电视各套节目的传输方式和技术参数不变;同意合并后的莆田市广播电视台启用新台标,原莆田市人民广播电台、莆田市电视台的台标废止。莆田市广播电视台的播出机构许可证编号为3313009,原莆田市人民广播电台、莆田市电视台许可证废止。 此复。
二○○八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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