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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隆重举办纪念《福建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施行十五周年现场咨询活动
  时间:2007-12-03 字体: 【大】 【中】 【小】

   

  121是《福建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施行十五周年纪念日。当天上午,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委、省广播电视局、省广播影视集团、福州市广播电视局等部门在福州市五一广场联合举办纪念条例施行十五周年现场咨询活动。省人大教科文卫委主任朱永康和省局、省集团、福州市局领导及省直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了纪念活动。朱永康主任接受省电视台记者采访,就各级做好广播电视设施保护工作提出了要求。他强调指出,保护广播电视设施人人有责,各级要依法宣传,提高全社会保护广播电视设施的意识;要依法行政,落实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保护广播电视设施的责任;要依法监督,充分发挥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作用。

  活动现场悬挂了醒目的“爱护广播电视设施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纪念《福建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施行十五周年”的横幅和省、市有关部门的祝贺彩球,张挂了“保护广电设施,人人有责”等宣传图画,并设立条例咨询台、数字电视展台等专区,吸引了大量群众前来咨询观览,现场气氛热烈。现场派发了300份《福建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宣传册、2000份印制宣传标语的纪念明信片以及大量的宣传纪念品。现场进行了关于设施保护工作的问卷调查,根据回收的300份有效问卷显示,大部分群众对《福建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有一定程度的了解,认为广播电视与广大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保护广电设施要加大工作力度。福建日报、福建人民广播电视台、福州日报、福州电视台、福建广电报、福州文化生活报等媒体对现场活动进行了宣传报道。

  为配合现场活动的进行,省局还通过中国移动的短信平台向全省发送了内容为“121日是《福建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施行十五周年纪念日。温馨提醒:广播电视设施是您生活的重要伙伴,人人均有保护广播电视设施的义务”的宣传短信。在五一广场和屏山等两处集中发送16000条,在全省84个县(市、区)发送各1000条,全省累计发送宣传短信达10000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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