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广播电视局: 你局《关于维帝(厦门)动漫有限公司申请办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请示》(厦广视〔2008〕153号文)收悉。根据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规定,经研究,同意维帝(厦门)动漫有限公司开展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业务。若拍摄制作电视剧、动画故事节目需按有关规定另行申请。 望你局切实负责起该公司管理监督工作,督促该公司在开展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中,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管理规定。 请维帝(厦门)动漫有限公司持此批复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二○○八年七月八日 (联系人 林薇 0591—87507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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