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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广播电视局关于同意福州心家泊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等单位接收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复函
闽广函〔2006〕29号
来源:福建省广播电影电视局     时间:2006-03-14    字体显示:[ ]     [打印]   [关闭]   [收藏]
福州市广播电视局:
你局《关于福州心家泊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等单位申请接收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请示》(榕广〔2006〕8号、9号、19号、20号、21号)收悉。经研究,复函如下:
一、拟同意下列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通过“鑫诺一号”卫星传送的境外卫星电视节目。
1、同意福州万嘉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兰庭新天地”住宅区郑建彬等32户境外人士住宅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香港凤凰中文台、资讯台、卫视星空台、音乐台等四套境外卫星电视节目。
2、同意福州心家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滨江北斗”住宅区林善增等32户境外人士住宅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香港凤凰中文台、资讯台、卫视星空台、音乐台等四套境外卫星电视节目。
3、同意福州西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福星大厦”(六一北路539号)住宅区尤崇涛等33户境外人士住宅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香港凤凰中文台、资讯台、卫视星空台、音乐台等四套境外卫星电视节目。
4、同意福建联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美伦茗园”住宅区陈晓星等64户境外人士住宅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香港凤凰中文台、卫视音乐台、星空台、华娱台等四套境外卫星电视节目。
5、同意福建怡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紫荆花园”住宅区吴明东等35户境外人士住宅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香港凤凰中文台、资讯台、卫视星空台、阳光台等四套境外卫星电视节目。
二、请上述单位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待经我局会同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再发给“境外卫星电视节目接收许可证”,方可接收使用。
三、请你局切实加强对接收用户的日常监督管理,严格遵守有关法规政策,不得扩大收视范围,确保安全播出。
                 二○○六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