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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FJ00203-0800-2003-00005    主题分类:   行政许可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2008年04月26日
   名  称:   福建省广播电视局关于同意福建奥龙传媒有限公司开展广播电视节国制作经营业务的批复
   文  号:   闽广事〔2003〕205号
福建省广播电视局关于同意福建奥龙传媒有限公司开展广播电视节国制作经营业务的批复
福建奥龙传媒有限公司:
你公司申请报告收悉。根据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改进广播电视节目和电视剧制作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经研究,同意你公司开展电视专题,电视综艺、动画故事节目业务经营活动。如需拍摄电视剧应向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申请,经初审同意后上报国家广电总局批准题材立项和中领电视剧制作乙种许可证方可拍摄。望在开展上述经营业务活动中,一定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严格遵守国家法令、法规和有关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管理规定。请持此批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二OO三年十一月十五日
抄送: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