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你局《关于厦门华纳双子动画有限公司申请办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请示》(厦文广新〔2011〕548号)收悉。根据《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规定,经研究,同意厦门华纳双子动画有限公司开展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业务,但不得制作时政新闻及同类专题、专栏等广播电视节目。该公司若拍摄制作电视剧、动画故事节目需按有关规定另行申请。
请你局切实落实监督管理工作,督促该公司在开展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中,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
请通知厦门华纳双子动画有限公司持此批复件到属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此复。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