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广电局:
近日,国家广电总局下发了《关于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审批事项的通知》(广发〔2010〕24号),现将该文件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安装施工、售后服务维修,以县级行政区域范围划分服务区。设立该业务类别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应当向拟申请服务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报省局审批。
二、根据总局令第60号,考虑到我省各县(区)市广播电视覆盖的规划及建设安排,我省将试行1个县(区)市审批1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负责该县(区)市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安装施工、售后服务维修。
三、申请设立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应具备总局令第60号所规定的条件。经我局审批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我局将颁发由总局统一印制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我局原颁发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在2010年6月30日后作废。
二○一○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