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广播电视局:
你局《关于福州日报社申请办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请示》(榕广〔2010〕23号文)收悉。根据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规定,经研究,同意福州日报社开展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业务。若拍摄制作电视剧、动画故事节目需按有关规定另行申请,不得制作时政新闻及同类专题、专栏等广播电视节目。
望你局切实落实监督管理工作,督促该单位在开展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中,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
此复。
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