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日报新媒体发展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办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报告》收悉。根据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规定,经研究,同意福建日报新媒体发展有限公司开展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业务。若拍摄制作电视剧、动画故事节目需按有关规定另行申请。
望你公司在开展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中,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
请你公司持此批复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此复。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