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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出台促进广播影视产业发展十项财政扶持政策
  时间:2009-12-28 字体: 【大】 【中】 【小】

  日前,福建省出台《福建省促进文化产业发展财政扶持政策实施细则》。其中涉及广播影视产业发展财政扶持政策的有十项:

  一是给予影视制作、动漫、重点文化产业网站等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项目,以及其他产业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给予贴息贷款;

  二是从2010年至2012年底,对全省尚未有数字影院的县(市、区)新建或改造数字影院的,给予每家数字影院放映设备补助50万元;

  三是对福建局规划确定的重点题材和能够带动福建省旅游、出版等相关行业产业链发展的影视剧(含动画片)项目,给予剧本创作或拍摄制作奖励,优秀剧本每部最高奖励50万元,重点题材影视剧(含动画片)拍摄最高奖励100万元;

  四是对获得广电总局推优的福建原创影视剧(含动画片),最高奖励50万元;

  五是对当年独立制作并获准发行2000分钟以上动画节目的影视动画企业,给予奖励50万元;

  六是对获得国际、国内重要奖项的福建省原创文化精品等,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给予一定资金奖励;

  七是对举办文化产业领域的全国性、全省性重大活动项目,或者在全省有重大影响的文化产业论坛等,给予项目经费补贴;

  八是鼓励文化企业积极拓展境内外市场,给予参展相关补助;

  九是每年支持10个省级重点文化产业园区,每个园区补助100万元;对省级重点文化产业基地项目(含全省同行业中具有典型意义和示范性的具有一定规模的文化企业)给予一次性最高补助100万元;

  十是对获得国家部委授予的“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称号的园区(基地),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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