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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广播电视局关于对全省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内)电视节目单位和地面卫星电视接收设施安装单位许可证进行年检的通知
  时间:2009-01-20 字体: 【大】 【中】 【小】

    闽广社管〔2009〕1号

  各设区市广播电视局:

  根据国务院129号令和原广电部11号令等有关法规规定,决定从2009年1月1 5日起对全省经批准持有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单位(个人)以及地面卫星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单位进行2009年度审核年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

  凡在2008年底前经批准并持有“许可证”的下列单位:

  l、接收通过卫星传送的境外(内)电视节目许可证单位(个人)。

  2、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单位。

  二、年检内容

  1、检查接收使用单位(个人)是否按规定已转星、是否按“许可证”载明的接收内容、范围、收视对象进行接收管理。

  2、检查境外卫星接收用户是否按规定置换解码器(接收机)接收或传送“亚太六号”节目信号源。

  3、检查施工安装单位经营活动是否有违规行为。

  三、年检方法

  1、凡持有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卫星电视节目许可证单位(个人),由各设区市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进行审核登记、年检盖章,并报省局备案。

  2、凡持有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卫星电视节目许可证单位(个人)以及持有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安装施工许可证单位,由省局委托各设区市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合格者报省局核准并统一加盖年检章。其他印章一律无效。

  四、年检时间

  本年度审核年检工作从2009年1月1 5日开始至2009年3月底前结束。

  五、年检要求

  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负责,确保境内外卫星电视节目许可证年检工作按时完成。要严格把关,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如实填写《年检登记表》,并在规定的期限内逐级上报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对不按规定接收国家统一规定节目信号源的用户,一律不予年检。发现违规行为的,依法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许可证。对于逾期或不参加年检的单位和个人,视作自动放弃卫星电视接收使用和安装经营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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