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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广电总局进一步规范广播影视节(展)工作
  时间:2010-07-22 字体: 【大】 【中】 【小】

  720,国家广电总局发出《广电总局关于重申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机构不得参加广播影视节(展)的通知》。通知强调,广播影视节(展)是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的重要途径,是广播电视部门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实施管理和引导的重要方面,各广播影视节(展)主办方必须将认识提升到广播电视全局高度,切实履行节(展)主办方应尽的审查把关职责;各广播影视节(展)主办方要严格遵照《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广播影视节(展)及节目交流活动管理规定》的规定,从严审核所有参展机构资质,对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一律不得参加任何形式的广播影视节(展)、评奖和节目交流活动,不得在任何广播影视节(展)中设立展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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