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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广电总局就电视购物时段备案工作进行规范
    时间:2010-01-08    字体显示:[ ]     [打印]   [关闭]   [收藏]
  16,国家广电总局传媒机构管理司下发了《关于加快开展电视购物时段备案工作的函》(媒发字〔20101号),规范了购物时段备案工作。通知强调,自110日起,除经批准开办的电视购物频道和经备案的专门购物时段外,其他模拟、数字和付费频道,一律不得播出电视购物节目。同时明确,没有条件和能力开办购物频道的播出机构,可选择在1个现有自办频道的非黄金时间,开办时长不不超过5小时的专门购物时段,安排播出总局已批准的购物频道提供的节目,开办数字购物频道的播出机构在当地模数转换期间可按上述要求开设专门购物时段作为过渡;综合、新闻、科教、教育、少儿、动画、农业、国际类公益性突出的频道,不能开办专门购物时段;专门购物时段不能播出电视购物之外的节目和广告,所在的频道也不能再播出购物短片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