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9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广电总局等12部委下发了《关于建立境内违法互联网站黑名单管理制度的通知》(工信部联电管〔2009〕371号)。通知明确,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第七条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规定,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并决定需要列入黑名单管理的境内互联网站(及其网站主办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