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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2日,国家广电总局下发了《关于加强以电视机为接收终端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广发〔2009〕60号)。通知明确,通过互联网连接电视机或机顶盒等电子产品向电视机终端用户提供视听节目服务,应当取得“以电视机为接收终端的视听节目集成运营服务”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应当建立具有节目播控、节目导视、版权保护等功能的集成播控系统,健全节目内容管理制度、安全保障制度和应急处理机制;应当符合《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传播的影视剧、理论文献影视片须依法取得广电部门颁发的许可证;应当遵守著作权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著作权人的相关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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