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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国家广电总局陆续下发了《关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许可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对无证视听节目服务网站实施分类处理的通知》等文件,进一步规范了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工作。通知强调,任何网站和个人未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不得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各级广电管理部门应当通过组织网站学习、书面告知、网上公示等多种形式,将持证运营相关管理要求传达到辖区内视听节目服务网站;各类遗留问题网站应于自2010年3月1日前确认办理完毕,3月1日以后,各级广电部门要对辖区内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许可证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无证播出的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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