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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播电台、电视台两台合并工作
  时间:2007-07-03 字体: 【大】 【中】 【小】
  关于广播电台、电视台两台合并工作
  2007年1月4日,国家广电总局下发了《关于规范广播电台、电视台两台合并有关问题的通知》(广发〔2006〕56号),就规范两台合并工作重申了五项规定:一是广播电台、电视台应结合实际逐步推进体制改革,涉及两台合并的,应按规定程序逐级上报总局审批;二是广播电台、电视台合并后应统称“广播电视台”,不得称“广播电视总台”;三是合并后播出机构的广播业务和电视业务可暂分别保留原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呼号,逐步过渡,待条件成熟时应统一采取广播电视台的呼号;四是两台合并不得增加管理层次,机构不得升格,隶属关系不得改变,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对合并后的播出机构实施行政管理;五是凡名称、呼号设置与总局要求不符的应认真整改,否则不得参加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换发工作。  2007年1月4日,国家广电总局下发了《关于规范广播电台、电视台两台合并有关问题的通知》(广发〔2006〕56号),就规范两台合并工作重申了五项规定:一是广播电台、电视台应结合实际逐步推进体制改革,涉及两台合并的,应按规定程序逐级上报总局审批;二是广播电台、电视台合并后应统称“广播电视台”,不得称“广播电视总台”;三是合并后播出机构的广播业务和电视业务可暂分别保留原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呼号,逐步过渡,待条件成熟时应统一采取广播电视台的呼号;四是两台合并不得增加管理层次,机构不得升格,隶属关系不得改变,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对合并后的播出机构实施行政管理;五是凡名称、呼号设置与总局要求不符的应认真整改,否则不得参加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换发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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