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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数字电视产业发展工作
时间:2008-03-19 [ ] [打印] [关闭] [收藏]
  关于数字电视产业发展工作

  1月16日,国家广电总局办公厅转发了《关于鼓励数字电视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广办发计字〔2008〕7号)。通知明确了发展目标、优化投融资环境、税收优惠支持、推动技术进步、加强市场培育和监管、推进“三网融合”、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等七项政策,指出到2010年底前,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并报财政部、税务总局批准,免征营业税,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明确有线数字电视接收终端实行机卡分离技术体制,从2008年起有线数字电视运营机构应按照机卡分离的技术体制开展数字电视业务;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实行政府定价,增值业务服务费和数字电视付费节目收视费根据情况实行政府指导价或由有线电视运营机构自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