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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3号)和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建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闽委〔2009〕27号),设立福建省广播电影电视局,为省人民政府直属机构,正厅级。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广播电视机构记者证的管理职责划给省新闻出版局。

  (三)将省文化厅指导电影发行、放映工作的职责划入省广播电影电视局。

  (四)增加对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包括影视类音像制品的网上播放)和公共视听载体播放节目的业务监管职责;增加对本省从事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制作的民办机构进行监管的职责。

  (五)加强对全省广播剧、电视剧(含动画片)的管理以及内容审查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广播电影电视宣传、创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创作导向;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广播电影电视事业、产业发展规划,指导协调广播电影电视事业、产业发展,管理全省性重大广播电影电视活动,推进广播电影电视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

  (二)起草并组织实施广播电影电视和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贯彻执行相关技术标准;负责指导广播影视的行政执法工作。

  (三)组织推进全省广播电影电视领域的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组织实施本省广播电影电视重大工程;指导、监管全省广播电影电视重点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负责扶助农村和老少边贫地区广播电影电视建设和发展。

  (四)监管全省播出的广播电影电视节目、信息网络传播的视听节目和公共视听载体播放的视听节目,审查其内容和质量;负责广播剧、电视剧(含动画片)的管理工作;指导、监管电影制片、发行、放映工作。

  (五)指导全省广播电影电视和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的科技工作,负责监管全省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运行维护、技术监测和安全播出。

  (六)指导、管理全省广播电影电视对外及对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负责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的进口管理。

  (七)负责全省广播电影电视、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和业务的监管并实施准入和退出管理;承担对从事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制作机构(含民办)的监管工作。

  (八)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