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信息公开 > 法规文件 > 规范性文件
广电总局关于发布《广播电视播音(演播)室混响时间测量规范》 等3项行业标准的通知
    时间:2007-12-28    字体显示:[ ]     [打印]   [关闭]   [收藏]
  12月26日,广电总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总局直属有关单位发出《广电总局关于发布<广播电视播音(演播)室混响时间测量规范>等3项行业标准的通知》,通知说,由国家广电总局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管理中心组织修订、编写的3项工程建设标准已经通过审查,现批准为广播电影电视行业标准,予以发布:

  一、《广播电视播音(演播)室混响时间测量规范》,标准编号为GY5022-2007;

  二、《广播电视微波通信铁塔及桅杆质量验收规范》,标准编号为GY5077-2007;

  三、《广播电影电视工程技术用房一般照明设计规范》,标准编号为GY/T5061-2007。

  上述3项标准自2008年2月1日起实施,GYJ22-1985《广播电视播音(演播)室混响时间测量规范》和GY/T5061-1998《广播电影电视工程技术用房照明设计规范》同时废止。

  上述行业标准的管理、解释和发行工作由国家广电总局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管理中心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