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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住宅小区接收转播卫星电视节目管理的通知
    时间:2001-12-26    字体显示:[ ]     [打印]   [关闭]   [收藏]
  2001年12月19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建设部向各省、自治区广播影视局、建设厅,各直辖市广播影视局、建委(房地局)发出《关于加强住宅小区接收转播卫星电视节目管理的通知》,通知说,为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进一步规范住宅小区接收转播卫星电视节目的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未经广播电视管理部门批准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住宅小区,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在该小区开发项目中加入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建设项目,设计单位不得为其设计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方面的内容。

  二、未经批准设立境外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房地产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在其广告宣传中向用户承诺提供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收视服务。

  三、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擅自为管理区域内的居民安装小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不得擅自通过有线电视系统向管理区域内的居民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安装小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出示经广播电视管理部门批准的有效文件。物业管理企业发现管理区域内任何单位擅自通过有线电视系统向居民传送境外电视节目,或居民个人擅自安装小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应进行劝阻,对劝阻无效的,应及时通知广播电视管理部门。

  四、各级广播电视管理部门和建设管理部门要相互配合,定期检查,共同做好本通知的落实工作。对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广播电视管理部门按《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及《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