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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中外合资、合作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企业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
    时间:2009-02-18    字体显示:[ ]     [打印]   [关闭]   [收藏]
  《关于废止〈中外合资、合作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企业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相关规定,决定废止《中外合资、合作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企业管理暂行规定》(广电总局 商务部令第4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