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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的通知
闽广宣〔2009〕442号
    时间:2009-11-11    字体显示:[ ]     [打印]   [关闭]   [收藏]

各设区市广电局、省广播影视集团、省教育电视台:  

    9月16省局转发了广电总局颁布的《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61 号令)及《关于加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和居家购物节目管理的通知》(广发〔200971号),其中《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将于201011日起正式施行。各级广电管理部门、播出机构、传输机构及广告公司(部门)要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上述新出台的重要文件,准确把握文件精神,做好新规章实施后的广告经营和监管工作。现将调整较大的新规定归纳如下:

  一、影视剧广告:频道播出电视剧(电影)时,可以在每集(以45分钟计)中插播2次商业广告,每次时长不得超过130秒。其中,在19:0021:00之间播出电视剧时,每集中可以插播1次商业广告,时长不得超过1分钟。在电影、电视剧中插播商业广告,应当对广告时长进行提示。

  二、广告时长计算:播出机构每套节目每小时商业广告播出时长不得超过12分钟。其中,广播电台在11:0013:00之间、电视台在19:0021:00之间,商业广告播出总时长不得超过18分钟。

  三、除电影、电视剧剧场或者节(栏)目冠名标识外,禁止播出任何形式的挂角广告。

  四、冠名标识不得含有以下情形:冠名标识尺寸大于台标,或者企业、产品名称的字体尺寸大于剧场、节(栏)目名称的;翻滚变化,每次显示时长超过5分钟,或者每段冠名标识显示间隔少于10分钟的;出现经营服务范围、项目、功能、联系方式、形象代言人等文字、图像的;以治疗皮肤病、癫痫、痔疮、脚气、妇科、生殖泌尿系统等疾病的药品或者医疗机构作冠名。

  五、转播、传输广播电视节目时,必须保证被转播、传输节目的完整性。不得替换、遮盖所转播、传输节目中的广告;不得以游动字幕、叠加字幕、挂角广告等任何形式插播自行组织的广告。

  六、电视购物短片广告:自201011日起,所有电视购物短片广告作为广告管理,计入广告播出总量。新闻、国际等专业频道和电视购物频道,不得播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教育、少儿等专业频道不得播出不宜未成年人收看的电视购物短片广告。上星频道每天18点至24点的时段内,不得播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

  在电视购物频道播出的居家购物节目作为广播电视节目管理,执行《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和规章。

  请各播出机构根据上述的管理规定,及时调整和安排明年的广告播出。在新的年度里,省局将加大对广告播出的监管力度。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尤其是省级播出机构要起表率作用,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和责任意识,自觉维护广电媒体的良好社会形象,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规范经营,科学管理,进一步促进我省广播电视广告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九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