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广电局、省广播影视集团、省教育电视台:
9月16日,省局转发了广电总局颁布的《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61 号令)及《关于加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和居家购物节目管理的通知》(广发〔2009〕71号),其中《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将于2010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各级广电管理部门、播出机构、传输机构及广告公司(部门)要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上述新出台的重要文件,准确把握文件精神,做好新规章实施后的广告经营和监管工作。现将调整较大的新规定归纳如下:
一、影视剧广告:频道播出电视剧(电影)时,可以在每集(以45分钟计)中插播2次商业广告,每次时长不得超过1分30秒。其中,在19:00至21:00之间播出电视剧时,每集中可以插播1次商业广告,时长不得超过1分钟。在电影、电视剧中插播商业广告,应当对广告时长进行提示。
二、广告时长计算:播出机构每套节目每小时商业广告播出时长不得超过12分钟。其中,广播电台在11:00至13:00之间、电视台在19:00至21:00之间,商业广告播出总时长不得超过18分钟。
三、除电影、电视剧剧场或者节(栏)目冠名标识外,禁止播出任何形式的挂角广告。
四、冠名标识不得含有以下情形:冠名标识尺寸大于台标,或者企业、产品名称的字体尺寸大于剧场、节(栏)目名称的;翻滚变化,每次显示时长超过5分钟,或者每段冠名标识显示间隔少于10分钟的;出现经营服务范围、项目、功能、联系方式、形象代言人等文字、图像的;以治疗皮肤病、癫痫、痔疮、脚气、妇科、生殖泌尿系统等疾病的药品或者医疗机构作冠名。
五、转播、传输广播电视节目时,必须保证被转播、传输节目的完整性。不得替换、遮盖所转播、传输节目中的广告;不得以游动字幕、叠加字幕、挂角广告等任何形式插播自行组织的广告。
六、电视购物短片广告:自2010年1月1日起,所有电视购物短片广告作为广告管理,计入广告播出总量。新闻、国际等专业频道和电视购物频道,不得播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教育、少儿等专业频道不得播出不宜未成年人收看的电视购物短片广告。上星频道每天18点至24点的时段内,不得播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
在电视购物频道播出的居家购物节目作为广播电视节目管理,执行《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和规章。
请各播出机构根据上述的管理规定,及时调整和安排明年的广告播出。在新的年度里,省局将加大对广告播出的监管力度。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尤其是省级播出机构要起表率作用,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和责任意识,自觉维护广电媒体的良好社会形象,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规范经营,科学管理,进一步促进我省广播电视广告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九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