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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建广播电视设施的审核
    时间:2011-01-11    字体显示:[ ]     [打印]   [关闭]   [收藏]
 项目名称  迁建广播电视设施的审核
 项目类别  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办理依据   1、《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95号)第十八条: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尽量避开广播电视设施;重大工程项目确实无法避开而需要搬迁广播电视设施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得有关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第十九条:确需在已有广播电视信号空中专用传输通路内兴建建设工程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得有关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2、《福建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十三条:城乡建设、土地管理部门在审核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时,凡涉及广播电视设施安全和效能的,应事先征得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意,建设单位还应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保护广播电视设施的安全和效能。因建设需要,需搬迁广播电视设施的,须经原批准设置机关批准后,方可搬迁。搬迁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第十四条:架设高压输电线路、通信线路、电气化铁路输电线路,如与架空或埋设的广播电视设施平行、跨越、靠近,影响广播电视设施效能的,有关单位应事先征询广播电视部门的意见,按国家规定的技术要求采取防护措施后,方可施工,所需费用由兴建单位承担。
  3、《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45号)第二十八条:因重大工程项目或当地人民政府认为需要搬迁无线广播电视设施的,城市规划行政部门在审批相关城市规划项目前,应事先征得广电总局同意。第三十条:申请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广电总局审批。
 办理条件   ⒈符合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和国家有关规定;
  ⒉满足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技术条件和基础设施;
  ⒊满足广播电视传输覆盖业务要求,避开各种干扰源;
  ⒋周围环境符合国家有关环境电磁波防护标准;
  ⒌确保广播电视设施的各项效能的要求。
  6.坚持先建后迁的原则。
 申报材料   ⒈设置无线广播电视设施的批准文件和申请迁建的理由,
  ⒉城市规划部门的意见,
  ⒊当地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⒋广播电视传输覆盖技术评估报告。
 办理流程   向当地广电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后,报广电总局审批。
 数量限制  无
 办理期限   收到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的二十个工作日内
 收费标准
 及依据
 不收费
 受理部门  省广电局事业处
 受理地址  福州市西二环南路152号省广电中心大楼
 受理时间  正常工作日
 联系方式  0591-88116551
 联系人  余梅琼
 监督投诉  驻省广电局纪检组监察室,投诉电话0591-881165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