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迁建广播电视设施的审核 |
| 项目类别 |
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
| 办理依据 |
1、《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95号)第十八条: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尽量避开广播电视设施;重大工程项目确实无法避开而需要搬迁广播电视设施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得有关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第十九条:确需在已有广播电视信号空中专用传输通路内兴建建设工程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得有关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2、《福建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十三条:城乡建设、土地管理部门在审核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时,凡涉及广播电视设施安全和效能的,应事先征得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意,建设单位还应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保护广播电视设施的安全和效能。因建设需要,需搬迁广播电视设施的,须经原批准设置机关批准后,方可搬迁。搬迁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第十四条:架设高压输电线路、通信线路、电气化铁路输电线路,如与架空或埋设的广播电视设施平行、跨越、靠近,影响广播电视设施效能的,有关单位应事先征询广播电视部门的意见,按国家规定的技术要求采取防护措施后,方可施工,所需费用由兴建单位承担。 3、《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45号)第二十八条:因重大工程项目或当地人民政府认为需要搬迁无线广播电视设施的,城市规划行政部门在审批相关城市规划项目前,应事先征得广电总局同意。第三十条:申请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广电总局审批。 |
| 办理条件 |
⒈符合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和国家有关规定; ⒉满足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技术条件和基础设施; ⒊满足广播电视传输覆盖业务要求,避开各种干扰源; ⒋周围环境符合国家有关环境电磁波防护标准; ⒌确保广播电视设施的各项效能的要求。 6.坚持先建后迁的原则。 |
| 申报材料 |
⒈设置无线广播电视设施的批准文件和申请迁建的理由, ⒉城市规划部门的意见, ⒊当地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⒋广播电视传输覆盖技术评估报告。 |
| 办理流程 |
向当地广电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后,报广电总局审批。 |
| 数量限制 |
无 |
| 办理期限 |
收到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的二十个工作日内 |
收费标准 及依据 |
不收费 |
| 受理部门 |
省广电局事业处 |
| 受理地址 |
福州市西二环南路152号省广电中心大楼 |
| 受理时间 |
正常工作日 |
| 联系方式 |
0591-88116551 |
| 联系人 |
余梅琼 |
| 监督投诉 |
驻省广电局纪检组监察室,投诉电话0591-881165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