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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类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订购证明的审核
    时间:2009-06-10    字体显示:[ ]     [打印]   [关闭]   [收藏]
项目名称  甲类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订购证明的审核
 项目类别  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办理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11项: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订购证明核发由广电总局实施。
  2、《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45号)第二十条:依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至五项取得《广播电视节目传输业务许可证(无线)》的单位,如需申请使用广播电视频率,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广电总局审批,领取《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甲类)》。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开展业务的,应于届满前六个月按本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手续。第二十三条:持有《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的单位,如需购买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应当向核发其《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的机关申领《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订购证明》。
 办理条件   持有《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的单位
 申报材料   ⒈订购证明申请文件;
  ⒉《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复印件;
  ⒊相关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核意见。
 办理流程   经省级广电行政部门审核后,向国家广电总局申领《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订购证明》
 数量限制  无
 办理期限   审核时间为收到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的二十个工作日内。
 收费标准
 及依据
 不收费
 受理部门  省广电局事业处
 受理地址  福州市古田路2号
 受理时间  正常工作日
 联系方式  0591-83365540
 联系人  余梅琼
 监督投诉  驻省广电局纪检组监察室,投诉电话0591-83309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