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甲类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订购证明的审核 |
| 项目类别 |
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
| 办理依据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11项: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订购证明核发由广电总局实施。 2、《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45号)第二十条:依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至五项取得《广播电视节目传输业务许可证(无线)》的单位,如需申请使用广播电视频率,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广电总局审批,领取《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甲类)》。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开展业务的,应于届满前六个月按本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手续。第二十三条:持有《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的单位,如需购买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应当向核发其《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的机关申领《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订购证明》。 |
| 办理条件 |
持有《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的单位 |
| 申报材料 |
⒈订购证明申请文件; ⒉《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复印件; ⒊相关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核意见。 |
| 办理流程 |
经省级广电行政部门审核后,向国家广电总局申领《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订购证明》 |
| 数量限制 |
无 |
| 办理期限 |
审核时间为收到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的二十个工作日内。 |
收费标准 及依据 |
不收费 |
| 受理部门 |
省广电局事业处 |
| 受理地址 |
福州市古田路2号 |
| 受理时间 |
正常工作日 |
| 联系方式 |
0591-83365540 |
| 联系人 |
余梅琼 |
| 监督投诉 |
驻省广电局纪检组监察室,投诉电话0591-833092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