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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或者终止广播电台、电视台(含分台、教育电视台)的审核
    时间:2011-01-11    字体显示:[ ]     [打印]   [关闭]   [收藏]
项目名称  设立或者终止广播电台、电视台(含分台、教育电视台)的审核
 项目类别  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办理依据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十一条:中央的广播电台、电视台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地方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的,由县、不设区的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筹建。中央的教育电视台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设立,报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地方设立教育电视台的,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征得同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筹建。第十四条第一款:广播电台、电视台终止,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申报,其许可证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收回。
  2、《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37号)(第七条:中央级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合并和相关事项变更,直接报广电总局审批。地方级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和变更,由本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向上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后,报广电总局审批。教育电视台的设立、合并和相关事项的变更,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征得同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后,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后,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报广电总局审批。第十五条:副省级城市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经批准的广播影视集团(总台)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在合法存续期间,可以向本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申请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设立分台,经逐级审核后,由广电总局审查批准。第十九条:广播电台、电视台终止的,应充分说明理由,并按原设立审批程序逐级上报广电总局审批,其《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及《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由广电总局收回。
 办理条件   一、广播电台、电视台原则上由县、不设区的市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经批准的广播影视集团(总台)设立,其中教育电视台可以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合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国家广播电视事业和产业发展规划以及相关的国家、行业标准;
  2.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专业人员、技术设备和必要的场所;
  3.有必要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稳定的资金保障;
  4.有明确的频道定位和确定的传输覆盖范围; 
  5.传输覆盖方式和技术参数符合国家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规划。
  二、副省级城市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经批准的广播影视集团(总台)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在合法存续期间,可以向本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申请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设立分台。
 申报材料   一、申请设立、合并广播电台、电视台的,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文件;
  (二)可行性报告。报告应载明以下内容:
  1、人力资源;
  2、资金保障及来源;
  3、场地、设备;
  4、节目频道设置规划(含频道定位、栏目设置);
  5、传输覆盖范围、方式和技术参数;
  6、运营规划。
  (三)拟使用的台名、台标、呼号,并附台标设计彩色样稿、创意简述和电子文稿;
  (四)本级人民政府同意设立、合并的批准文件;
  (五)筹备计划。
  二、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分台的,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可行性报告。报告应载明以下内容:
  1、人力资源;
  2、资金来源;
  3、场地、设备;
  4、节目频道设置规划(含频道定位、栏目设置);
  5、传输覆盖范围、方式和技术参数。
  (三)台名、台标、呼号,并附台标设计彩色样稿、创意简述和电子文稿。
 办理流程   1、地方级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和变更,由本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向上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后,报广电总局审批。
  2、教育电视台的设立、合并和相关事项的变更,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征得同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后,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后,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报广电总局审批。
  3、副省级城市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经批准的广播影视集团(总台)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在合法存续期间,可以向本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申请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设立分台,经逐级审核后,由广电总局审查批准。
  4、广播电台、电视台终止的,应充分说明理由,并按原设立审批程序逐级上报广电总局审批,其《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及《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由广电总局收回。
 数量限制  无
 办理期限   审核时间为收到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的二十个工作日内。
 收费标准
 及依据
 不收费
 受理部门  省广电局事业处
 受理地址  福州市西二环南路152号省广电中心大楼
 受理时间  正常工作日
 联系方式  0591-88116551
 联系人  余梅琼
 监督投诉  驻省广电局纪检组监察室,投诉电话0591-881165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