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变更广播电台、电视台(含分台、教育电视台)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节目套数的审核 |
| 项目类别 |
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
| 办理依据 |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十三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 2、《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37号)第七条:中央级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合并和相关事项变更,直接报广电总局审批。地方级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和变更,由本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向上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后,报广电总局审批。教育电视台的设立、合并和相关事项的变更,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征得同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后,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后,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报广电总局审批。 |
| 办理条件 |
广播电台、电视台依实际需求提出申请 |
| 申报材料 |
一、申请变更台名台标呼号的: 1.申请文件, 2.拟变更的台名台标呼号及其设计彩色样稿、创意简述和电子文稿。 二、申请变更传输覆盖范围、方式、技术参数的。 1.申请文件, 2.对技术参数使用的建议、必要的设计文件或技术评估报告, 3.说明变更的理由及对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影响。 三、申请调整节目套数和节目设置范围的: 1.申请文件, 2.可行性报告,载明:⑴调整理由,⑵人力资源,⑶资金保障及来源,⑷场地、设备,⑸节目频道设置规划(含频道定位、栏目设置),⑹传输覆盖范围、方式和技术参数,⑺运营规划。 3.筹备计划。 |
| 办理流程 |
1、地方级广播电台、电视台相关事项的变更,由本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向上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后,报广电总局审批。 2、教育电视台相关事项的变更,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征得同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后,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后,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报广电总局审批。 |
| 数量限制 |
无 |
| 办理期限 |
审核时间为收到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的二十个工作日内。 |
收费标准 及依据 |
不收费 |
| 受理部门 |
省广电局事业处 |
| 受理地址 |
福州市西二环南路152号省广电中心大楼 |
| 受理时间 |
正常工作日 |
| 联系方式 |
0591-88116551 |
| 联系人 |
余梅琼 |
| 监督投诉 |
驻省广电局纪检组监察室,投诉电话0591-881165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