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跨地区合办广电频道或栏目的审核 |
| 项目类别 |
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
| 办理依据 |
1、《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37号)第二十三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可以跨地区合办经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频道或栏目。第二十四条:合办广播电视频道及栏目,应由该频道或栏目所属广播电台、电视台向本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由广电总局审查批准。 |
| 办理条件 |
广播电台、电视台依实际需求提出申请 |
| 申报材料 |
(一)申请书; (二)可行性报告。报告应载明以下内容: 1、合办广播电视频道或栏目的理由; 2、人力资源; 3、资金保障及来源; 4、场地、设备; 5、节目资源及设置规划; 6、传输覆盖范围、方式和技术参数; 7、运营规划。 (三)合作合同。 |
| 办理流程 |
向本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申请,逐级审核后,报国家广电总局审批. |
| 数量限制 |
无 |
| 办理期限 |
审核时间为收到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的二十个工作日内。 |
收费标准 及依据 |
不收费 |
| 受理部门 |
省广电局宣传管理处 |
| 受理地址 |
福州市西二环南路152号省广电中心大楼 |
| 受理时间 |
正常工作日 |
| 联系方式 |
0591-88116525 |
| 联系人 |
吴仁鉴 |
| 监督投诉 |
驻省广电局纪检组监察室,投诉电话0591-881165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