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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地区合办广电频道或栏目的审核
    时间:2011-01-11    字体显示:[ ]     [打印]   [关闭]   [收藏]
项目名称  跨地区合办广电频道或栏目的审核
 项目类别  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办理依据   1、《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37号)第二十三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可以跨地区合办经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频道或栏目。第二十四条:合办广播电视频道及栏目,应由该频道或栏目所属广播电台、电视台向本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由广电总局审查批准。
 办理条件   广播电台、电视台依实际需求提出申请
 申报材料   (一)申请书;
  (二)可行性报告。报告应载明以下内容:
  1、合办广播电视频道或栏目的理由;
  2、人力资源;
  3、资金保障及来源;
  4、场地、设备;
  5、节目资源及设置规划;
  6、传输覆盖范围、方式和技术参数;
  7、运营规划。
  (三)合作合同。
 办理流程   向本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申请,逐级审核后,报国家广电总局审批.
 数量限制  无
 办理期限   审核时间为收到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的二十个工作日内。
 收费标准
 及依据
 不收费
 受理部门  省广电局宣传管理处
 受理地址  福州市西二环南路152号省广电中心大楼
 受理时间  正常工作日
 联系方式  0591-88116525
 联系人  吴仁鉴
 监督投诉  驻省广电局纪检组监察室,投诉电话0591-881165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