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网上办事 > 频率频道业务
广播电台、电视台节目暂时停止播出的批准
    时间:2009-06-10    字体显示:[ ]     [打印]   [关闭]   [收藏]
项目名称  广播电台、电视台节目暂时停止播出的批准
 项目类别  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办理依据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十四条第二款:广播电台、电视台因特殊情况需要暂时停止播出的,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未经批准,连续停止播出超过30日的,视为终止,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2、《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37号)第二十一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因特殊情况需要暂时停止播出的,应当经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未经批准,连续停止播出超过30日的或自广电总局批准之日起超过180日尚未开播的,视为终止。
 办理条件   广播电台、电视台因特殊情况需要暂时停止播出的,依实际需求提出申请
 申报材料   申请书
 办理流程   应当经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未经批准,连续停止播出超过30日的或自广电总局批准之日起超过180日尚未开播的,视为终止。
 数量限制  无
 办理期限   审核时间为收到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的二十个工作日内。
 收费标准
 及依据
 不收费
 受理部门  省广电局事业处
 受理地址  福州市古田路2号
 受理时间  正常工作日
 联系方式  0591-83365540
 联系人  余梅琼
 监督投诉  驻省广电局纪检组监察室,投诉电话0591-83309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