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付费频道开办、终止和节目设置调整及播出区域、呼号、标识、识别号的审核 |
| 项目类别 |
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
| 办理依据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10项:付费频道开办、终止和节目设置调整及播出区域、呼号、标识、识别号的审批由广电总局实施。 2、《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广发办字〔2003〕1190号)第十一条:符合第八条规定的中央机构申请开办付费频道的,直接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审批;符合第八条规定的其他机构开办付费频道的,应向当地市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同意后,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审批。联合开办的,申请机构各方应经所在地的市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逐级审查同意后,由其中一家开办机构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审批。第十四条第二款:开办机构应按照《广播电视付费频道许可证》载明的频道开办主体、定位、节目设置范围、呼号、标识、识别号及播出区域等事项从事业务活动;如需要变更的,须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批准。第十五条:付费频道终止,应按照原审批程序提前6个月申报,其许可证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收回。付费频道因特殊情况需要暂时停止运营的,应当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同意;未经批准,连续停止运营超过7天或累计停止运营超过15天的,视为终止。付费频道终止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和协议办理有关手续并做好善后工作。 |
| 办理条件 |
(一)下列机构可以单独或联合申请开办付费频道: ⒈中央、省级、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广电播出机构。 ⒉经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总台、集团。 ⒊经特殊批准的其他中央广播影视机构及其他拥有节目内容资源独占优势的中央单位。 (二)具备条件: ⒈符合国家总体规划。 ⒉有可行性研究报告,频道专业化方案和产业运营方案。 ⒊有与从事付费频道业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设备及系统专业人员和场所。 ⒋有与从事付费频道业务相适应的节目制作、审查能力和相关资源; ⒌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能力的信誉; ⒍有合作事项的应当符合总局规定。 ⒎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境内机构,可以参与付费频道的合作,但不享有付费频道开办主体资格: ⒈拥有节目内容资源独占优势的国有机构; ⒉依法设立的广播影视机构; ⒊依法成立的注册资金为1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净资产3000万元以上的无境外资金背景的机构。上述机构参与付费频道合作的,应与开办机构签订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参与收益分配,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付费频道的节目编排、审查、播出等权利由开办机构享有和行使,付费频道的品牌和其他无形资产属开办机构所有。 |
| 申报材料 |
提交符合规定的书面材料。 |
| 办理流程 |
向当地地市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总局审批。联合开办的由一家机构按上述程序报批。付费频道终止,应按照原审批程序提前6个月申报,其许可证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收回。 |
| 数量限制 |
无 |
| 办理期限 |
审核时间为收到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的二十个工作日内。20日内不能作出审查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但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机构。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对开办付费频道的申请应进行专家评审,评审期限为30日。 |
收费标准 及依据 |
不收费 |
| 受理部门 |
省广电局社管处 |
| 受理地址 |
福州市白马北路253号(广电大院内) |
| 受理时间 |
正常工作日 |
| 联系方式 |
0591-87507924 |
| 联系人 |
张祖武 |
| 监督投诉 |
驻省广电局纪检组监察室,投诉电话0591-833092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