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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和机关、部队、团体、企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的审批
    时间:2011-01-11    字体显示:[ ]     [打印]   [关闭]   [收藏]
项目名称  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和机关、部队、团体、企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的审批
 项目类别  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办理依据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十五条: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审核,并按照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审批。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审批。
  2、《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广电总局令第32号)第五条:申请设立广播电视站,须由申请单位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同意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办理条件   1.市辖区、乡镇以及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
  2.符合国家和本辖区广播电视事业和产业建设发展规划。
  3.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专业人员。
  4. 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
  5.有必要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稳定的资金保障。
  6.有必要的场所。
  7.省级广电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报材料   1.申请书,
  2.广播电视节目转播技术方案、覆盖范围以及自办广播业务或电视业务的主要内容。
  3.人员、资金、场地、设备的相关证明文件。
  4.省级广电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
 办理流程   向县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数量限制  无
 办理期限   收到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的二十个工作日内。
 收费标准
 及依据
 不收费
 受理部门  省广电局传媒机构管理处
 受理地址  福州市西二环南路152号省广电中心大楼
 受理时间  正常工作日
 联系方式  0591-88116536
 联系人  钟树钦
 监督投诉  驻省广电局纪检组监察室,投诉电话0591-881165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