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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赴境外租买频道、办台的审核
    时间:2009-06-10    字体显示:[ ]     [打印]   [关闭]   [收藏]
项目名称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赴境外租买频道、办台的审核
 项目类别  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办理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文)第153项: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赴境外租买频道、办台的审批由广电总局实施。
  2、《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广播影视“走出去工程”的实施细则(试行)》(广发办字〔2001〕1494号文件)九、加强‘走出去’工程的宏观管理。……地方台在境外租买时段、频道(率)或建台、办台,须经省(区、市)党委宣传部、外宣办、广电局同意,并报国家广电总局审批。
 办理条件   参见国家广电总局有关规定
 申报材料   参见国家广电总局有关规定
 办理流程   地方台在境外租买时段、频道(率)或建台、办台,须经省(区、市)党委宣传部、外宣办、广电局同意,并报国家广电总局审批。
 数量限制  无
 办理期限   收到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的二十个工作日内。
 收费标准
 及依据
 不收费
 受理部门  省广电局事业处
 受理地址  福州市古田路2号
 受理时间  正常工作日
 联系方式  0591-83365540
 联系人  余梅琼
 监督投诉  驻省广电局纪检组监察室,投诉电话0591-83309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