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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专用频段频率指配(《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甲类)》)的审核
    时间:2011-01-11    字体显示:[ ]     [打印]   [关闭]   [收藏]
项目名称  广播电视专用频段频率指配(《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甲类)》)的审核
 项目类别  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办理依据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十八条: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指配广播电视专用频段的频率,并核发频率专用指配证明。
  2、《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45号)第二十条:依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至五项取得《广播电视节目传输业务许可证(无线)》的单位,如需申请使用广播电视频率,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广电总局审批,领取《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甲类)》。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开展业务的,应于届满前六个月按本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手续。
 办理条件   依《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至五项取得《广播电视节目传输业务许可证(无线)》的单位依实际需求提出申请。
 申报材料   1.广播电视频率申请文件;
  2.申请使用的广播电视频率及修改和调整广播电视覆盖网规划的,提供技术评估报告和相关部门或单位的协调文件;
  3.相关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审核意见。
 办理流程   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广电总局审批,领取《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甲类)》。
 数量限制  无
 办理期限   收到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的二十个工作日内。
 收费标准
 及依据
 不收费
 受理部门  省广电局事业处
 受理地址  福州市西二环南路152号省广电中心大楼
 受理时间  正常工作日
 联系方式  0591-88116551
 联系人  余梅琼
 监督投诉  驻省广电局纪检组监察室,投诉电话0591-881165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