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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的批准
    时间:2009-06-10    字体显示:[ ]     [打印]   [关闭]   [收藏]
 项目名称  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的批准 
 项目类别 行政许可 
 办理依据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三十一条:广播电视节目由广播电台、电视台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制作。
2、《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34号)第八条:在京的中央单位及其直属机构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报广电总局审批;其他机构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向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办理条件 符合国家有关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产业发展规划、布局和结构,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又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资金和工作场所,其中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3.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纪录或机构被吊销《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纪录。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报材料

1、企事业单位执照或工商行政部门的企业名称核准件 [编号:003591467A01000_01]
 原件
2、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章程 [编号:003591467A01000_02]
 原件 2
3、申请报告 [编号:003591467A01000_03]
 原件 2 申报人填写
4、办公场所证明 [编号:003591467A01000_04]
 原件
5、主要人员资料: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简历;主要管理人员(不少于三名)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简历、业绩或曾参加相关专业培训证明等材料。 [编号:003591467A01000_05]
 复印件 2
6、注册资金或验资证明 [编号:003591467A01000_06]
 原件/复印件 各1
7、《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领表 [编号:003591467A01000_07]

 办理流程 1.向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2.经批准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凭许可证到工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或业务增项手续。
3.在其他省设立独立法人资格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分支机构的,向分支机构所在的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另行申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向原审批机关备案。
 数量限制  无
 办理期限 10(工作日) 
 收费标准
 及依据
 不收费
 受理部门  省广电局 
 受理地址  省广电局社会管理处(福州市白马北路253号)
 受理时间  正常工作日
 联系方式 0591-87507924 
 联系人
 监督投诉  驻省广电局纪检组监察室,投诉电话0591-83309206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