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的审批 |
| 项目类别 |
行政许可项目 |
| 办理依据 |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三十五条:设立电视剧制作单位,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后,方可制作电视剧。电视剧的制作和播出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规定。 2、《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34号)第十四条:《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由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核发。其中,在京的中央单位及其直属机构直接向广电总局提出申请,其他机构向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
| 办理条件 |
电视剧由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地市级(含)以上电视台(含广播电视台、广播影视集团)和持有《摄制电影许可证》的电影制片机构制作,但须事先另行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 |
| 申报材料 |
1.申请报告; 2.《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申领登记表》; 3.广电总局题材规划立项批准文件复印件。 4.编剧授权书。 5.申请机构与制片人、导演、摄像、主要演员等主创人员和合作机构(投资机构)等签订的合同或合作意向书复印件。如聘请境外演员的需有总局批准文件。 6.《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电视台、电影制片机构的相应资质证明。 7.持证机构出具的资金落实证明 |
| 办理流程 |
向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
| 数量限制 |
无 |
| 办理期限 |
收到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的二十个工作日内 |
收费标准 及依据 |
不收费 |
| 受理部门 |
省广电局社管处 |
| 受理地址 |
福州市白马北路253号(广电大院内) |
| 受理时间 |
正常工作日 |
| 联系方式 |
0591-87507924 |
| 联系人 |
林薇 |
| 监督投诉 |
驻省广电局纪检组监察室,投诉电话0591-833092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