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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的审批
    时间:2009-06-10    字体显示:[ ]     [打印]   [关闭]   [收藏]
 项目名称  《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的审批
 项目类别  行政许可项目
 办理依据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三十五条:设立电视剧制作单位,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后,方可制作电视剧。电视剧的制作和播出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规定。
  2、《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34号)第十四条:《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由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核发。其中,在京的中央单位及其直属机构直接向广电总局提出申请,其他机构向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办理条件  电视剧由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地市级(含)以上电视台(含广播电视台、广播影视集团)和持有《摄制电影许可证》的电影制片机构制作,但须事先另行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
 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
  2.《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申领登记表》;
  3.广电总局题材规划立项批准文件复印件。
  4.编剧授权书。
  5.申请机构与制片人、导演、摄像、主要演员等主创人员和合作机构(投资机构)等签订的合同或合作意向书复印件。如聘请境外演员的需有总局批准文件。
  6.《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电视台、电影制片机构的相应资质证明。
  7.持证机构出具的资金落实证明
 办理流程  向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数量限制  无
 办理期限  收到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的二十个工作日内
 收费标准
 及依据
 不收费
 受理部门  省广电局社管处
 受理地址  福州市白马北路253号(广电大院内)
 受理时间  正常工作日
 联系方式  0591-87507924
 联系人  林薇
 监督投诉  驻省广电局纪检组监察室,投诉电话0591-83309206

· 《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申请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