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影视制作机构与外方合作单位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的审核 |
| 项目类别 |
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
| 办理依据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07项:影视节目制作机构与外方合作制作电视剧审批由广电总局实施。 2、《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41号)第三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负责全国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的管理工作,对境外合作方、数量和中外联合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题材实施调控。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的具体管理工作。第十一条:其他中方制作机构申请与外方合作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经所在地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报广电总局审批。第十三条:中外联合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完成后,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报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 |
| 办理条件 |
(一)申请中外联合制作电视剧: ⒈中方机构须持有《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 ⒉中方机构应以对联合制作的电视剧向广电总局同时申报合拍电视剧题材规划; ⒊双方共同投资,包括以货币直接投资,或以劳务、实物、广告时间等折价作为投资; ⒋前期创意、剧本写作等主要创作要素由双方共同确定; ⒌共派创作人员、技术人员参与全程摄制。电视剧主创人员(编剧、制片人、导演、主要演员)中,中方人员不得少于三分之一。 ⒍电视剧的国内外版权中方及外方共同所有。 (二)申请中外联合制作动画片: ⒈中方机构须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⒉中方机构应对联合制作的电视动画片向广电总局同时申报合拍电视动画片题材规划。 ⒊双方共同投资,包括以货币直接投资,或以劳务、实物、广告时间等折价作为投资; ⒋前期创意、剧本写作等主要创作要素由双方共同确定。 ⒌电视动画片的国内外版权归中方及外方共同所有。 |
| 申报材料 |
(一)申请中外联合制作电视剧: ⒈申请书 ⒉《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复印件。⒊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初审意见(直接从广电总局申领《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的中方制作机构除外); ⒋每集不少于5000字的分集梗概或完整的剧本。 ⒌境内外主创人员(编剧、制片人、导演、主要演员)名单及履历。 ⒍制作计划、境内拍摄景点及详细拍摄日程。 ⒎合作协议意向书。 ⒏外方法人注册登记证明(外方为自然人的,应提交履历)、资信证明。审批机关可以要求外方提交经过公证的境外第三者担保书。 (二)申请中外联合制作动画片: ⒈申请书。 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⒊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初审意见(直接从广电总局申领《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的中方制作机构除外); ⒋每集不少于500字的分集梗概或完整的剧本; ⒌合作协议意向书; ⒍外方法人注册登记证明(外方为自然人的,应提交履行)、资信证明。审批机关可以要求外方提交经过公证的境外第三者担保书。 (三)申请中外协作制作、委托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 ⒈申请书。 ⒉每集不少于1500字的分集梗概或完整的剧本。 ⒊主创人员(编剧、制片人、导演、主要演员)名单。 ⒋境内拍摄景点及拍摄计划。 ⒌合作协议意向书。 ⒍审批机关可以要求外方提供的相关资信证明。 (四)申报中外联合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 ⒈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初审意见(直接从广电总局申领《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的中方制作机构除外); ⒉广电总局准予拍摄的批复和合拍电视剧(电视动画片)题材规划的复印件。 ⒊图像、声音、时码等符合审查要求的大1/2完整录像带一套; ⒋每集不少于300字的剧情梗概; ⒌与样带字幕相同的片头片尾字幕。 |
| 办理流程 |
1.向总局申领《电视剧许可证(甲种)》向总局申报。 2.其他的向所在地省级广电行政部门申报,经审核同意后报总局审批。 |
| 数量限制 |
无 |
| 办理期限 |
审核时间为收到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的二十个工作日内。 广电总局在正式受理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申请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拍 摄的决定。其中中外联合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的审查时间为五十日(含专家评审时间三十 日);中外协作制作、委托制作的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的审查时间为二十日。 |
收费标准 及依据 |
不收费 |
| 受理部门 |
省广电局社管处 |
| 受理地址 |
福州市白马北路253号(广电大院内) |
| 受理时间 |
正常工作日 |
| 联系方式 |
0591-87507924 |
| 联系人 |
林薇 |
| 监督投诉 |
驻省广电局纪检组监察室,投诉电话0591-833092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