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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台、电视台开办群众参与的广播电视直播节目的审批
    时间:2009-06-10    字体显示:[ ]     [打印]   [关闭]   [收藏]
项目名称  电台、电视台开办群众参与的广播电视直播节目的审批
 项目类别  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办理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文)第157项:广播电台、电视台开办群众参与的广播电视直播节目审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2、《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印发群众参与的广播电视直播节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广发编字〔1999〕746号文)第四条:省级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台开设群众参与的直播节目,须经本台台长签署同意意见后,报省级广播影视厅(局)审批,并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备案;地(市)、县级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台开办群众参与的直播节目,须经本台台长签署同意意见后,报地(市)广播电视局按照有关规定审批,并报省级广播影视厅(局)备案。
 办理条件   1.具备“延时装置”、“储存电话”等技术保障设施;
  2.具有较高政策水平、熟练掌握有关操作技能的相对固定的编播人员;
  3.电台、电视台的导演、导播、主持人必须经过培训、持证上岗,电话编辑、节目监制等编播人员必须具有中级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
  4.有比较完善的节目操作程序和管理规定;
  5.有处理不测情况的应对预案。
 申报材料   1.节目或栏目的名称、使用频率(频道)、时段及3百字左右的内容介绍;
  2.节目或栏目的负责人、编辑、导演、导播及主持人的姓名、职务、专业技术职务;
  3.“延时装置”、“储存电话”等保证播出安全的技术保障设施的型号和数量。
 办理流程   省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开设群众参与的直播节目,须经本台台长签署同意意见后,报省级广播影视厅(局)审批,并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备案;地(市)、县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电视台开办群众参与的直播节目,须经本台台长签署同意意见后,报地(市)广播电视局按照有关规定审批,报省级广播影视厅(局)备案。
 数量限制  无
 办理期限   收到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的二十个工作日内
 收费标准
 及依据
 不收费
 受理部门  省广电局宣传处
 受理地址  福州市古田路2号
 受理时间  正常工作日
 联系方式  0591-87112793
 联系人  吴仁鉴
 监督投诉  驻省广电局纪检组监察室,投诉电话0591-83309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