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外国人员及机构参加广播影视节目制作的审批 |
| 项目类别 |
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
| 办理依据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文)第158项:境外人员及机构参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审批,由广电总局和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2、《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外国人参加广播影视节目制作活动管理规定的通知》(广发外字〔1999〕269号文件)第六条:聘用外国人参加广播影视节目制作活动,由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审批。邀请外国人参加临时性不支付报酬的广播影视节目制作活动,报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中央级部门聘请的,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审批、备案;省级以下(含省级)部门聘请的,报省级广播电视(影视)厅(局)审批、备案。 |
| 办理条件 |
1、在有特殊需要或国内缺少相关人员的情况下,可聘请外国人参加广播影视节目制作活动。被聘用参加广播影视节目制作活动的外国人,必须具有相关的工作技能、专业资格或工作经历。 2、聘用外国人参加广播影视节目制作的单位限定于中央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会市、计划单列市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和其它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单位,以及电影制片厂和具有摄制电影许可证或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的单位。 3、广播电台、电视台不得聘请外国人主持新闻类节目,包括新闻、新闻评论、新闻专题等。 |
| 申报材料 |
提交规定要求的材料 |
| 办理流程 |
1、聘用外国人参加广播影视节目制作活动,由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审批。 2、邀请外国人参加临时性不支付报酬的广播影视节目制作活动,报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 3、省级以下(含省级)部门聘请的,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备案。 |
| 数量限制 |
无 |
| 办理期限 |
收到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的二十个工作日内 |
收费标准 及依据 |
不收费 |
| 受理部门 |
省广电局宣传管理处 |
| 受理地址 |
福州市西二环南路152号省广电中心大楼 |
| 受理时间 |
正常工作日 |
| 联系方式 |
0591-88116522 |
| 联系人 |
卢启炬 |
| 监督投诉 |
驻省广电局纪检组监察室,投诉电话0591-881165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