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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台人员及机构参加广播影视节目制作的审核
    时间:2011-01-11    字体显示:[ ]     [打印]   [关闭]   [收藏]
 项目名称  港澳台人员及机构参加广播影视节目制作的审核
 项目类别  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办理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文)第158项:境外人员及机构参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审批,由广电总局和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2、《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加强对聘请港、澳、台从业人员参与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管理的通知》(广发外字〔1999〕518号)第一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线电视台及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聘请港澳台从业人员担任主持人、导演、演员、编剧、摄影师等,参与广播节目、境内电视剧、电视综艺类节目及专题片的制作,须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审批。
 办理条件   (一)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线电视台及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聘请港澳台从业人员担任主持人、导演、演员、编剧、摄影师等,参与广播节目、境内电视剧、电视综艺类节目及专题片的制作。
  (二)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线电视台不得聘请港澳台人员主持包括新闻评论、新闻专题等在内的新闻类节目。
  (三)一般不得聘请港澳台人员参与广播节目的制作,部分文艺、科教类节目,如有特殊需要,确有必要聘请港、澳、台从业人员的:
  1.不得参与制作固定栏目和系列性播出的节目。
  2.不得单独主持节目;节目主持应以我方人员为主。
  3.不得参与主持直播节目。
  (四)不得将境内电视剧委托给港、澳、台电视制作机构或从业人员制作,如确有必要聘请港、澳、台从业人员参与境内电视剧拍摄的:
  1.一部境内电视剧中,港、澳、台从业人员担任导演、主要演员、编剧、摄像等主创人员的,不得超过五人。
  2.剧中男女主角不得同时由港、澳、台演员担任。
  3.港、澳、台演职人员每人受聘参与境内电视剧制作的次数,一年内不得超过两部。
  4.不得聘用港、澳、台从业人员担任监制、制片人(含执行制片、总制片人等)、出品人、顾问等职务。
  (五)一般不得聘请港、澳、台从业人员参与电视综艺类节目的制作,如某期节目有特殊需要,确有必要聘请港、澳、台从业人员的:
  1.聘请的港、澳、台从业人员人数,每次一般不得超过三人。
  2.不得由港、澳、台从业人员单独担任主持人;节目主持应以我方人员为主。
  3.节目一般应在室内演播厅进行,以录制的方式播出。
  (六)一般不得聘请港、澳、台从业人员参与系列性的电视专题片的制作,非系列性的风光、民俗、艺术、教学等类专题片,如确有必要聘请的。
  (七)聘请港、澳、台从业人员参与救灾募捐演出、重要庆典晚会等有特殊社会效益的活动,可酌情放宽。
 申报材料   1.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厅(局)申报文件。
  2.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电视剧制作许可证。
  3.港、澳、台从业人员简历。
  4.制作单位与港、澳、台从业人员或所属单位签定的聘用合同或协议书。须注明所聘用职位、期限、报酬等情况。
  5.节目制作计划、拍摄大纲、串联词等。
 办理流程   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审批。
 数量限制  无
 办理期限   收到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的二十个工作日内
 收费标准
 及依据
 不收费
 受理部门  省广电局办公室
 受理地址  福州市西二环南路152号省广电中心大楼
 受理时间  正常工作日
 联系方式  0591-8116501
 联系人  戴晓红
 监督投诉  驻省广电局纪检组监察室,投诉电话0591-881165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