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广播电台、电视台引进境外电影、电视剧和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审核 |
| 项目类别 |
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
| 办理依据 |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三十九条: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必须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境外其他广播电视节目,必须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审查批准。第四十一条:广播电台、电视台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必须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 2、《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42号)第三条第二款: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受广电总局委托,负责本辖区内境外影视剧引进的初审工作和其他境外电视节目引进的审批和播出监管工作。第十一条:引进境外影视剧和以卫星传送方式引进其他境外电视节目的,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正式受理申请后,应在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详细、明确的初审意见,报广电总局审查批准。 |
| 办理条件 |
应符合广电总局的总体规划和以下规定要求: 引进境外电视节目应严格把握导向和格调,确保内容健康、制作精良。境外电视节目中不得载有以下内容: 1.反对中国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中国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3.泄露中国国家秘密、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或者损害中国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中国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中国民族团结,或者侵害中国民族风俗、习惯的; 5.宣扬邪教、迷信的; 6.扰乱中国社会秩序,破坏中国社会稳定的; 7.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危害中国社会公德或者中国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10.其他违反中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内容。 |
| 申报材料 |
(一)申请引进境外影视剧,应提交下列材料: 1.《引进境外影视剧申请表》(申请表由广电总局统一制定,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凭样本印制使用); 2.引进合同(中外文); 3.版权证明(中外文); 4.具备完整的图像、声音、时码的大1/2录像带一套; 5.每集不少于300字的剧情梗概; 6.与样带字幕一致的片头、片尾中外文字幕。 (二)申请以卫星传送方式引进其他境外电视节目,应提交下列材料: 1.《引进其他境外电视节目申请表》(申请表由广电总局统一制定,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凭样本印制使用); 2.引进合同(中外文); 3.版权证明。 (三)引进其他境外电视节目,应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引进其他境外电视节目申请表》(申请表由广电总局统一制定,地(市)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凭样本印制使用); 2.引进单位对节目内容的审查意见; 3.引进合同(中外文); 4.版权证明。 |
| 办理流程 |
引进单位向省级广电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级初审后报总局审查批准。其中,地(市)级电视台、省级电视台申请引进其他境外电视节目,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题材涉及重大、敏感内容的,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报广电总局审批。 |
| 数量限制 |
无 |
| 办理期限 |
省级审核时间为收到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的二十个工作日内。报送总局审批的,总局正式受理申请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引进的行政许可决定。其中,引进境外影视剧的审查需要另行组织专家评审,评审时间为三十日 |
收费标准 及依据 |
不收费 |
| 受理部门 |
省广电局传媒机构管理处 |
| 受理地址 |
福州市西二环南路152号省广电中心大楼 |
| 受理时间 |
正常工作日 |
| 联系方式 |
0591-88116522 |
| 联系人 |
卢启炬 |
| 监督投诉 |
驻省广电局纪检组监察室,投诉电话0591-881165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