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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使用方言播音的批准
    时间:2011-01-11    字体显示:[ ]     [打印]   [关闭]   [收藏]
项目名称  广播电视使用方言播音的批准
 项目类别  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十六条:本章有关规定中,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使用方言:(二)经国务院广播电视部门或省级广播电视部门批准的播音用语。
 办理条件   有需要使用方言进行播音的
 申报材料   按规定的材料申报
 办理流程   报请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数量限制  无
 办理期限   省级审核时间为收到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的二十个工作日内。报送总局审批的,总局正式受理申请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引进的行政许可决定。其中,引进境外影视剧的审查需要另行组织专家评审,评审时间为三十日
 收费标准
 及依据
 不收费
 受理部门  省广电局宣传管理处
 受理地址  福州市西二环南路152号省广电中心大楼
 受理时间  正常工作日
 联系方式  0591-88116521
 联系人  陈永福
 监督投诉  驻省广电局纪检组监察室,投诉电话0591-881165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