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广播电视使用方言播音的批准 |
| 项目类别 |
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
| 办理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十六条:本章有关规定中,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使用方言:(二)经国务院广播电视部门或省级广播电视部门批准的播音用语。 |
| 办理条件 |
有需要使用方言进行播音的 |
| 申报材料 |
按规定的材料申报 |
| 办理流程 |
报请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
| 数量限制 |
无 |
| 办理期限 |
省级审核时间为收到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的二十个工作日内。报送总局审批的,总局正式受理申请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引进的行政许可决定。其中,引进境外影视剧的审查需要另行组织专家评审,评审时间为三十日 |
收费标准 及依据 |
不收费 |
| 受理部门 |
省广电局宣传管理处 |
| 受理地址 |
福州市西二环南路152号省广电中心大楼 |
| 受理时间 |
正常工作日 |
| 联系方式 |
0591-88116521 |
| 联系人 |
陈永福 |
| 监督投诉 |
驻省广电局纪检组监察室,投诉电话0591-881165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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