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利用有线方式在省级行政区域内或跨省(市)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审核审批 |
| 项目类别 |
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
| 办理依据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05项:省级行政区域内或跨省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由广电总局实施。 2、《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33条)第十条:申请利用有线方式在省级行政区域内或跨省(市)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应向地(市)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申报材料,经逐级审核,报广电总局审批。符合条件的,广电总局予以颁发《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利用有线方式在同一地(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应向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符合条件的,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颁发《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在同一省(市)内两个以上地(市)级行政区域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视为在省级行政区域内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报广电总局审批。 |
| 办理条件 |
1.经国家广电总局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 2.经国家广电总局批准设立的广电集团(总台)及所属机构。 3.拥有有线广播电视网络经营权的国有或国有控股机构。 4.符合国家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总体规划和业务要求。 5.具有确保广播电视节目安全传送所需的设备、资金、技术、人员及相关管理制度。 6.资费标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7.有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和相应网络资源。 8.有长期提供传送服务的信誉和能力。 9.有合法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来源。 10.其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 |
| 申报材料 |
1.有线网络建设及覆盖情况、传送内容(应写明具体频道、节目名称)、传送范围、技术手段(数字或模拟传输)、传送方式(节目传输或接入服务)等内容的说明。 2.申请机构的基本情况。企业单位应提供章程、验资报告、营业执照、股东背景情况说明,事业单位应提供事业单位法人代码证。 3.《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4.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技术方案、管理制度。 5.人员、设备、场所的证明资料(包括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及主要业务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文件、工作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 6.广播电视节目安全传送方案。 7.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来源证明。 |
| 办理流程 |
1. 省级区域或跨省有线传送业务:向地市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报国家广电总局审批。 2. 地市行政区域内有线传送业务:向县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经逐级审核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
| 数量限制 |
无 |
| 办理期限 |
收到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的二十个工作日内 |
收费标准 及依据 |
不收费 |
| 受理部门 |
省广电局社管处 |
| 受理地址 |
福州市白马北路253号(广电大院内) |
| 受理时间 |
正常工作日 |
| 联系方式 |
0591-8750795 |
| 联系人 |
张祖武 |
| 监督投诉 |
驻省广电局纪检组监察室,投诉电话0591-833092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