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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地面无线、微波等方式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业务的审核
    时间:2011-01-11    字体显示:[ ]     [打印]   [关闭]   [收藏]
项目名称  利用地面无线、微波等方式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业务的审核
 项目类别  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办理依据   1、《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45号)第十二条:下列业务,由申请单位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广电总局审批,领取《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一)中、短波广播;(二)调频、电视广播(使用发射机标称功率50瓦(不含)以上发射设备);(三)调频同步广播;(四)地面数字声音广播和电视广播;(五)多工广播;(六)利用微波传输广播电视节目且覆盖区域涉及两个(含)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
 办理条件   ⒈经广电总局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
  ⒉经广电总局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影视集团(总台)及所属机构;
  ⒊具有无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能力的国有或国有控股机构。
  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⒌符合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的总体规划和业务要求。
  ⒍具有必要的设计文件或技术评估报告和基本建设资金、稳定的经费保障。
  ⒎有必要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安全可靠。
  ⒏如申请地面无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业务,还应符合地面广播电视覆盖网的技术规划要求。
  ⒐传输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来源合法。
 申报材料   1.申办机构的基本情况、法人资格复印件;
  2.广播电视传输覆盖业务申请文件;
  3.拟采用的传输覆盖方式、范围、服务区域和节目内容;
  4.技术方案和技术安全保障机制;
  5.资金保障及来源;
  6.合法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来源、传输方式、传输范围的证明;
  7.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开展业务的文件。
 办理流程   一、以下业务由申请单位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广电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报总局审批:
  ⒈中、短波广播。
  ⒉调频、电视广播(使用发射机标称功率50瓦(不含)以上发射设备。
  ⒊调频同步广播。
  ⒋地面数字声音广播和电视广播;
  ⒌多工广播;
  ⒍利用微波传输广播电视节目且覆盖区域涉及两个(含)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市)以上的。
  二、广电总局委托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以下业务,申请单位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请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领取《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
  ⒈申请利用微波传输广播电视节目且覆盖区域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
  ⒉使用小功率调频、电视发射设备(发射机标称功率50瓦(含)以下)进行广播的。
 数量限制  无
 办理期限   收到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的二十个工作日内
 收费标准
 及依据
 不收费
 受理部门  省广电局事业处
 受理地址  福州市西二环南路152号省广电中心大楼
 受理时间  正常工作日
 联系方式  0591-88116551
 联系人  余梅琼
 监督投诉  驻省广电局纪检组监察室,投诉电话0591-881165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