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利用微波传输覆盖区域在本省范围内的广播电视节目的审批 |
| 项目类别 |
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
| 办理依据 |
1、《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45号)第十三条:广电总局委托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以下业务,申请单位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请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领取《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一)申请利用微波传输广播电视节目且覆盖区域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二)使用小功率调频、电视发射设备(发射机标称功率50瓦(含)以下)进行广播的。 |
| 办理条件 |
⒈经广电总局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 ⒉经广电总局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影视集团(总台)及所属机构; ⒊具有无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能力的国有或国有控股机构。 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⒌符合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的总体规划和业务要求。 ⒍具有必要的设计文件或技术评估报告和基本建设资金、稳定的经费保障。 ⒎有必要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安全可靠。 ⒏如申请地面无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业务,还应符合地面广播电视覆盖网的技术规划要求。 ⒐传输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来源合法。 10.申请利用微波传输广播电视节目且覆盖区域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 |
| 申报材料 |
1.申办机构的基本情况、法人资格复印件; 2.广播电视传输覆盖业务申请文件; 3.拟采用的传输覆盖方式、范围、服务区域和节目内容; 4.技术方案和技术安全保障机制; 5.资金保障及来源; 6.合法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来源、传输方式、传输范围的证明; 7.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开展业务的文件。 |
| 办理流程 |
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请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
| 数量限制 |
无 |
| 办理期限 |
收到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的二十个工作日内 |
收费标准 及依据 |
不收费 |
| 受理部门 |
省广电局事业处 |
| 受理地址 |
福州市西二环南路152号省广电中心大楼 |
| 受理时间 |
正常工作日 |
| 联系方式 |
0591-88116551 |
| 联系人 |
余梅琼 |
| 监督投诉 |
驻省广电局纪检组监察室,投诉电话0591-881165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