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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审批
    时间:2009-06-10    字体显示:[ ]     [打印]   [关闭]   [收藏]
 项目名称  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审批
 项目类别  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办理依据   1、《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29号)第八条: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向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由审批机关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第九条:个人不得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如有特殊情况,个人确实需要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规定的许可条件的,必须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2、《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电视节目管理办法》(广电部、公安部、安全部令第1号)第六条:利用已有的或者设置专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单位,应当向省级以上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同意的,由申请单位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厅(局)审批。经广播电视厅(局)批准的,发给《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并由审批机关报广播电影电视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备案。
  3、《〈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广电部令第11号)第五条:凡需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电视节目的单位,必须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直属单位可直接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经审查批准的单位,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经审批机关检验合格后由其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许可证》,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国家安全部门备案。……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专门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教育电视节目的各类学校和教育、教学单位,亦按上述程序办理审批手续。经审查批准的,可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同时接受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公安、国家安全部门的检查和管理。凡需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外电视节目的单位,必须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国家安全部门签署意见后,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经审查批准的单位,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国家安全部门检验合格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并报广播电影电视部、国家安全部备案。第六条第二款:个人需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经所在单位同意并持其开具的证明,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国家安全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办理条件   
  (一)申请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
  1、有确定的接收方位、接收内容和收视对象范围。2、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接收设备。3、有合格的专职管理人员。4、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二)申请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
  1、级别较高、规模较大的教育、科研、新闻、金融、经贸等业务工作需要的单位。
  2、三星级或国家标准二级以上的涉外宾馆饭店。
  3、专供外国人和港澳、台人士办公或居住的公寓(办公及居住区境外人士所占比例在80%以上)。
  4、有确定的接收方位、内容和收视对象范围。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接收设备和合格的专职管理人员及健全的管理制度。
 申报材料   ⒈申请单位(用户)书面报告。
  ⒉填报接收卫星传送电视节目许可证申请表。
  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工程安装合同书或协议书(复印件)。
  ⒌申请单位(用户)接收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管理承诺书。除提供上述材料外:
  ⒈属宾馆饭店类的还应提供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三星级(或国家标准二级)或具备三星级条件的涉外宾馆饭店有关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⒉属境外人士办公或居住公寓类的应提供:⑴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专供境外人士办公、居住及写字楼等项目建设有关批文(复印件)证明材料;⑵境外人士护照复印件;⑶有关部门提供的住宅产权证明或购房合同或租赁合同复印件材料。
  ⒊属级别较高的、规模较大的教育、科研、新闻、金融、经贸类的应提供其厅级以上主管部门审核同意证明材料。
 办理流程   (一)申请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地市级广电部门审批。省直属单位直接报省级广电行政部门审批。
  (二)申请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
  1、申请单位(用户)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电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地市级广电行政部门和国家安全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省广电行政部门审批。
  2、经审查批准的单位(用户),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进行施工安装。
  3、设施安装完毕,由申请单位提出验收申请,经省广电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检验合格后,由省广电行政部门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方可接收使用。
 数量限制  无
 办理期限   收到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的二十个工作日内
 收费标准
 及依据
 不收费
 受理部门  省广电局社管处
 受理地址  福州市白马北路253号(广电大院内)
 受理时间  正常工作日
 联系方式  0591-87507954
 联系人  张祖武
 监督投诉  驻省广电局纪检组监察室,投诉电话0591-83309206

· 星传送电视节目许可证申请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