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网上办事 > 节目传送覆盖
开展广播电视节目卫星传输业务的审核
    时间:2009-06-10    字体显示:[ ]     [打印]   [关闭]   [收藏]
项目名称  开展广播电视节目卫星传输业务的审核
 项目类别  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办理依据   1、《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45号)第十四条:开展广播电视节目卫星传输业务的,应当向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后,报广电总局审批,领取《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
 办理条件   ⒈经广电总局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
  ⒉经广电总局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影视集团(总台)及所属机构;
  ⒊具有无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能力的国有或国有控股机构。
  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⒌符合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的总体规划和业务要求。
  ⒍具有必要的设计文件或技术评估报告和基本建设资金、稳定的经费保障。
  ⒎有必要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安全可靠。
  ⒏如申请地面无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业务,还应符合地面广播电视覆盖网的技术规划要求。
  ⒐传输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来源合法。
 申报材料   1.申办机构的基本情况、法人资格复印件;
  2.广播电视传输覆盖业务申请文件;
  3.拟采用的传输覆盖方式、范围、服务区域和节目内容;
  4. 合法广播电视节目来源、传输方式、传输范围的证明;
  5.确保广播电视传输安全的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
  6.卫星的轨道位置、转发器编号、极化方式、符号率、频率以及入网测试情况;
  7.安全播出、运行维护制度;
  8.专业技术人员和设备情况;
  9.经费保障情况、工作环境情况。
  10.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开展业务的文件。
 办理流程   应当向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后,报广电总局审批,领取《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
 数量限制  无
 办理期限   收到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的二十个工作日内
 收费标准
 及依据
 不收费
 受理部门  省广电局事业处
 受理地址  福州市古田路2号
 受理时间  正常工作日
 联系方式  0591-83365540
 联系人  余梅琼
 监督投诉  驻省广电局纪检组监察室,投诉电话0591-83309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