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审核 |
| 项目类别 |
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
| 办理依据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04项: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核发由广电总局实施。 2、《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39号)第十条:申请《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机构,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第九条规定的书面材料,经逐级审核同意后,报广电总局审批。 3、《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信息产业部56号令)第三条: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作为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实施监督管理,统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产业发展、行业管理、内容建设和安全监管。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作为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依据电信行业管理职责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和地方电信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及接入服务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 |
| 办理条件 |
⒈经批准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或依法享有互联网新闻发布资格的网站可以申请开办信息网络传播新闻类视听节目业务。 ⒉经批准设立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省会市、计划单列市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影视集团(总台),可以申请自行或设立机构从事以电视机作为接收终端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集成运营服务。 ⒊具备法人资格,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且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 4.有健全的节目安全传播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5.有与其业务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视听节目资源。 6.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能力、网络资源和资金,且资金来源合法。 7.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且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 8.技术方案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9.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确定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总体规划、布局和业务指导目录。 10.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 ⒒用于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新闻类视听节目,限于境内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电视台以及经批准的新闻网站制作、播放的节目。 ⒓用于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影视剧类视听节目,必须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电影公映许可证》。 ⒔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应符合《著作权法》的规定。 |
| 申报材料 |
⒈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业务类别(自办节目、转播、集成等)、播出标识(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专用标识)、传播方式(频道播出、点播、下载定制、轮播、数据广播等)、传输网络、传播载体、传播范围、接收终端、节目类别、集成内容等。 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申请表。 ⒊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内容规划、技术方案、运营方案、管理制度。 ⒋向政府监管部门提供监控信号的监控方案。 ⒌人员、设备、场所的证明资料。 ⒍申办机构的基本情况及与开展业务有关的证明(网站注册文件、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证、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从事登载新闻业务许可文件等)。 ⒎公司章程、营业执照、验资证明(申请人为企业的)。 |
| 办理流程 |
申请《许可证》,应当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审批。 |
| 数量限制 |
无 |
| 办理期限 |
收到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的二十个工作日内 |
收费标准 及依据 |
不收费 |
| 受理部门 |
省广电局社管处 |
| 受理地址 |
福州市白马北路253号(广电大院内) |
| 受理时间 |
正常工作日 |
| 联系方式 |
0591-87537303 |
| 联系人 |
郭隽 |
| 监督投诉 |
驻省广电局纪检组监察室,投诉电话0591-833092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