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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办视频点播业务审批
    时间:2011-01-11    字体显示:[ ]     [打印]   [关闭]   [收藏]
项目名称  开办视频点播业务审批
 项目类别  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办理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03项: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审批由广电总局和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2、《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35号)第六条第三款: 持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的机构,可在许可证载明的宾馆饭店内从事视频点播业务。第十二条: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应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第十条规定的申报材料。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办理条件   (一)申请《业务许可证(甲种)》(在载明的行政区域内从事业务):
  1.经批准设立的地市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或经批准设立的广播影视集团(总台)。
  2. 符合国家视频点播业务总体规划。
  3. 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节目资源。
  4. 具备与视频点播业务开办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场所、技术、人员等条件。
  5. 所使用的系统和设备符合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
  6. 有健全的节目内容审查制度、播出管理制度。
  7. 有确定的传播范围。
  8. 具备与开办业务相适应的信誉和服务能力。
  9. 有与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监控系统实现联网的方案。
  10. 其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
  (二)申请《业务许可证(乙种)》(在载明的宾馆饭店从事业务):
  1.三星级以上或相当于三星级以上的宾馆饭店,或具有同时为10家以上三星级以上或相当于三星级以上宾馆饭店提供视频点播业务能力的机构。
  2. 符合国家视频点播业务总体规划。
  3. 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节目资源。
  4. 具备与视频点播业务开办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场所、技术、人员等条件。
  5. 所使用的系统和设备符合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
  6. 有健全的节目内容审查制度、播出管理制度。
  7. 有确定的传播范围。
  8. 具备与开办业务相适应的信誉和服务能力。
  9. 有与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监控系统实现联网的方案。
  10. 其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
 申报材料   (一)申请《业务许可证(甲种)》(在载明的行政区域内从事业务):
  1.申请报告,注明申请类别、传播方式、播放范围。
  2.《广播电视节目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申请表。
  3.从事业务的节目开办方案、技术方案、运营方案、管理制度。
  4.向政府管理部门提供监控信号的监控方案。
  5.主管人员简要情况介绍和设备、场所的证明材料。
  (二)申请《业务许可证(乙种)》(在载明的宾馆饭店从事业务):
  1.申请报告,注明申请类别、传播方式、播放范围。
  2.《广播电视节目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申请表。
  3.从事业务的节目开办方案、技术方案、运营方案、管理制度。
  4.向政府管理部门提供监控信号的监控方案。
  5.主管人员简要情况介绍和设备、场所的证明材料。
  6.营业执照和星级评定的相关证明。其中由宾馆以外的机构申请还需提供公司章程、验资证明和宾馆饭店同意在其宾馆饭店从事视频点播业务的书面文件。
 办理流程   (一)申请《业务许可证(甲种)》(在载明的行政区域内从事业务):向当地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国家广电总局审批。
  (二)申请《业务许可证(乙种)》(在载明的宾馆饭店从事业务):向当地县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省级广电行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申办机构可以安装设备,经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验收认定符合条件的,颁发许可证。
 数量限制  无
 办理期限   收到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的二十个工作日内
 收费标准
 及依据
 不收费
 受理部门  省广电局传媒机构管理处
 受理地址  福州市西二环南路152号省广电中心大楼
 受理时间  正常工作日
 联系方式  0591-88116533
 联系人  郭隽
 监督投诉  驻省广电局纪检组监察室,投诉电话0591-88116579

· 《广播电视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申请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