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甲种)的审核 |
| 项目类别 |
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
| 办理依据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03项:开办视频点播业务审批,由广电总局和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2、《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35号)第六条第二款:持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甲种)》的机构,可在许可证载明的行政区域内从事视频点播业务。第十一条: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甲种)》的,应向当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第十条规定的申报材料。经逐级审核后,报广电总局审批。 |
| 办理条件 |
1.经批准设立的地市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或经批准设立的广播影视集团(总台)。 2. 符合国家视频点播业务总体规划。 3. 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节目资源。 4. 具备与视频点播业务开办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场所、技术、人员等条件。 5. 所使用的系统和设备符合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 6. 有健全的节目内容审查制度、播出管理制度。 7. 有确定的传播范围。 8. 具备与开办业务相适应的信誉和服务能力。 9. 有与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监控系统实现联网的方案。 10. 其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 |
| 申报材料 |
1.申请报告,说明申请类别、传播方式、播放范围。 2.《广播电视节目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申请表。 3.从事业务的节目开办方案、技术方案、运营方案、管理制度。 4.向政府管理部门提供监控信号的监控方案。 5.主管人员简要情况介绍和设备、场所的证明材料。 |
| 办理流程 |
向当地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国家广电总局审批。 |
| 数量限制 |
无 |
| 办理期限 |
收到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的二十个工作日内 |
收费标准 及依据 |
不收费 |
| 受理部门 |
省广电局传媒机构管理处 |
| 受理地址 |
福州市西二环南路152号省广电中心大楼 |
| 受理时间 |
正常工作日 |
| 联系方式 |
0591-88116533 |
| 联系人 |
郭隽 |
| 监督投诉 |
驻省广电局纪检组监察室,投诉电话0591-88116579 |